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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委托的公示

发布时间:2015-06-05字体:

一、委托对象

委托机关:海珠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受委托机关:海珠区卫生监督所

二、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三、范围和权限

委托方将其在海珠区行政区域内行使的医疗卫生领域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权限委托给受委托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保护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职能进行卫生计生监督管理、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的承办与执行。

四、委托责任

   对受委托实施的卫生计生行政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管理,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