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首页 > 办事指南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项目)办证指南

发布时间:2017-12-30字体: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

结扎手术项目)办证指南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卫妇发〔1995〕第7号)、《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粤卫〔200346号)等规定。开办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相关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办理对象

办理对象为申请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办理人应为法定代表人(凭身份证)或其委托代理人(凭单位介绍信、身份证),

申请条件

1、新开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项目)(包括新申请开设、地点变更和许可项目变更)

1)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4)符合《广东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5)符合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校验(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项目)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3)符合《广东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5)符合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信息变更(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项目)(包括法人代表、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等信息变更)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应栏目已变更。

提交材料

1、新开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项目)(包括新申请开设、地点变更和许可项目变更)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原件);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登记书》(原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5)有关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6)服务项目所需的场地的流程平面图(原件);

7)各项相关服务的工作制度、技术常规(原件);

8)拟开展相关技术服务工作情况报告(原件)。

9)《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符合申请条件告知书》(原件)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校验(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项目)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表》(原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6)有关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交复印件);

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工作总结、质量整改报告(原件)。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信息变更(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项目)(包括法人代表、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等信息变更)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信息变更申请表(原件);

2)变更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3)变更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本(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提交资料的规范性要求

1、申报材料必须用A4纸填写、打印或复印(图纸除外);

2、申请表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申请材料复印件右下角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及日期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字迹清楚,不得用涂改液涂改,不得空项(没有填写内容的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4、按提供材料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并注明其序号、名称、页数和页码。

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申请人到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

二、受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对依法需要取得许可并属于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发给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提交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决定。

四、决定: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广东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和核实。

对新开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自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40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和论证,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20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申请校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督导年度考核情况或专家进行现场论证报告进行审核。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证: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凭《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身份证和介绍信到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查 询

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到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或电话报单位名称和受理编号查询办理情况。咨询电话:02066662354,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480号。业务办理时间为: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