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首页 > 办事指南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项目)办证指南

发布时间:2017-12-30字体: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项目)办证指南

审批依据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卫妇发〔1995〕第7号)、《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粤卫〔200346号)等规定。开办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技术人员,必须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开展相应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在审批的使用单位内开展工作有效。

办理对象

办理对象为申请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办理人应为法定代表人(凭身份证)或其委托代理人(凭单位介绍信、身份证)。

申请条件

1、新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项目)

1)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证书;

2)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申请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医师应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相关专业要求的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

3)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核成绩合格。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使用单位变更(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项目)

1)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审批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使用单位变更:医师(护士)执业证书执业地点已变更。

2)广州市行政区域以外审批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使用单位变更:医师(护士)执业证书执业地点已变更;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核成绩合

提交材料

1、新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项目)

(一)助产技术人员:

1、《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贴彩照、加单位意见)(原件一式2份);

2、申请人照片(大一寸彩照一张);

3、医师(护士)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4、《广州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5、属于中、高级职称的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6、所在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交正副本复印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及日期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人员:

1、《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贴彩照、加单位意见)(原件一式2份);

2、申请人照片(大一寸彩照一张);

3、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4、医院出具的三年以上从事妇产科或外科临床工作证明;

5、属于中、高级职称的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6、《广州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7、所在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交正副本复印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及日期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使用单位变更(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项目)

1)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审批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使用单位变更

①《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贴彩照、加单位意见)(原件一式2份);

②申请人照片(大一寸彩照一张);

③医师(护士)资格证(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④执业证书(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⑤《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⑥所在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交正副本复印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及日期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广州市行政区域以外审批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使用单位变更

①《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贴彩照、加单位意见)(原件一式2份);

②申请人照片(大一寸彩照一张);

③医师(护士)资格证(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④执业证书(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⑤《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⑥《广州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⑦所在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交正副本复印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及日期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提交资料的规范性要求

1、申报材料必须用A4纸填写、打印或复印;

2、申请表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材料复印件右下角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及日期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字迹清楚,不得用涂改液涂改,不得空项(没有填写内容的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4、按提供材料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并注明其序号、名称、页数和页码。

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申请人到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

二、受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对依法需要取得许可并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发给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决定。

四、决定: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广东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和核实。

只完成《广州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理论考核项目的,须增加操作考核。政府举办设妇产科住院部的医疗保健机构自行组织操作考核;政府举办未设妇产科住院部的医疗保健机构或非政府举办的医疗保健机构需凭市内政府举办设妇产科住院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修鉴定表或由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操作考核。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证: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凭《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身份证和介绍信到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查 询

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到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或电话报单位名称和受理编号查询办理情况。咨询电话:02066662354,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4804楼。业务办理时间为: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