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二、办理条件:
1、适用于已取得海珠区卫生计生局颁发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需要延续的单位。
2、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饮用水供水单位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3)、经营场所现场情况与所申报项目相符,卫生设施未发生改变并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4)、具备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3、饮用水供水单位经营者延续同时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同时按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的要求提交材料。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须提交原件核对)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申请报告;
3、原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5、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和规模未发生改变的说明书;
6、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相关的检验报告书复印件(一年内);
7、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适用于委托办理)。
四、材料要求:
1、申请材料必须用A4纸填写(使用钢笔)、电脑打印或复印;
2、申请材料复印件右下角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及日期的字样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人签名;
3、《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用电脑打印或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空项(没有填写内容的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4、凡复印件应同时提交原件供收件人员核对;
5、《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可到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或海珠区卫生监督所一楼受理发证科免费索取。
五、办理程序:
1.申请:到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海珠区卫生计生局咨询窗口进行申请咨询;
2.受理: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给予受理;
3.审查:海珠区卫生计生局派人进行现场勘查,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对现场勘察情况和申请材料的进行审批,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证件送达: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颁发许可证件。
六、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但依法需听证、检测、检验的时间除外。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
七、办事窗口 :
广州市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星期一至星期四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13:00-15:00
地 址:海珠区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480号
联系电话:66662354
交通指引:
公交:公交线路: 搭乘37路(东山口-广东商学院)、206路(赤沙市场-滘口客运站)、 252路(天河客运站-小洲便桥西总站)、264A路(珠影-仑头)公交车, 在"台涌站"下车后前行约220米即到。;地铁:地铁线路:可在8号线“赤岗站” C1 出口出站后,在“赤岗公交站”再转 上述公交车前往;或乘坐988路(石榴岗-石榴岗环线)至“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