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二、办理条件:
1、适用于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除广州市市政供水单位外的集中式供水单位。
2、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新、改、扩建项目的卫生许可须先进行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取得《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及《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3)、有合法的生产经营场所,经营管道分质供水的制水生产场所应选择在独立固定干燥场所内,有专用通道,具备给排水和电力供应,通风良好,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污染的区域,没有污水管(明管或暗管)经过,并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有关要求;
(4)、饮用水供水单位选址、设计、流程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卫生设施和水源等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管道分质供水系统还必须符合《管道直饮水技术规程》(cjj110-2006)的要求,具备深度净化处理工艺、水处理灭菌消毒措施和循环回水系统,具备生产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具有完善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6)、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等;所使用的各类水处理剂、消毒药械、管材管件和水处理器等涉水产品必须有卫生许可批件;
(7)、制水车间(站)内应有通风系统,组织通风合理。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并具有防四害设施设备;
(8)、设有完善的水质检验室,检验设备、项目能满足日常自检项目的要求;不具备水质检验条件的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按相关标准进行检验;
(9)、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须提交原件核对)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书面申请报告;
3、工商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
(1)业主方房地产权证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2)《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物业公司出租或委托管理合同(适用于小区内场地);
(3)学校房产部门出具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适用于学校内场地);
5、《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复印件;
6、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卫生管理岗位责任制材料;
7、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的水质卫生学评价材料(含生产工艺、涉水产品使用情况及其卫生批件、水质检验报告书(一年内)、水源卫生评价);
8、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环节以及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说明;
9、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0、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适用于委托办理)
11、其它与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技术资料或材料。
四、材料要求:
1、申请材料必须用A4纸填写(使用钢笔)、电脑打印或复印;
2、申请材料复印件右下角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及日期的字样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人签名;
3、《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用电脑打印或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空项(没有填写内容的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4、凡复印件应同时提交原件供收件人员核对;
5、《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可到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或海珠区卫生监督所一楼受理发证科免费索取。
五、办理程序:
1.申请:到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海珠区卫生计生局咨询窗口进行申请咨询;
2.受理: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给予受理;
3.审查:海珠区卫生计生局派人进行现场勘查,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对现场勘察情况和申请材料的进行审批,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证件送达: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颁发许可证件。
六、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但依法需听证、检测、检验的时间除外。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
七、办事窗口 :
广州市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星期一至星期四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13:00-15:00
地 址:海珠区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480号
联系电话:66662354
交通指引:
公交:公交线路: 搭乘37路(东山口-广东商学院)、206路(赤沙市场-滘口客运站)、 252路(天河客运站-小洲便桥西总站)、264A路(珠影-仑头)公交车, 在"台涌站"下车后前行约220米即到。;地铁:地铁线路:可在8号线“赤岗站” C1 出口出站后,在“赤岗公交站”再转 上述公交车前往;或乘坐988路(石榴岗-石榴岗环线)至“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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